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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穆金华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金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64-3号申请执行人:穆金华,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市清流路和苏州路交叉口。本院在受理穆金华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564号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37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款530000.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