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艳芝与李朝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