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重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宝华、周利兵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华,周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重初字第03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宝华。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利兵。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周利兵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常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利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7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重初字第03号予以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宝华、周利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宝华向被告人周利兵电话求购毒品。18时许,被告人周利兵来到被告人赵宝华家二楼楼梯间将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26克)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赵宝华。随后被告人周利兵、赵宝华与吸毒人员戴文峰、钟江艾在赵宝华家二楼一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当晚20时许,常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从被告人赵宝华身上当场查获毒品20.07克(其中麻古6.56克,冰毒13.5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宝华、周利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钟江艾、戴文锋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查获冰毒、麻古等物证;6、被告人赵宝华、周利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麻古),并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利兵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利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宝华、周利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利兵明知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是毒品,其辩解应以其实际贩卖毒品的含量作为量刑依据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宝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周利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利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晓铁人民陪审员 曹卫平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幷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