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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佳鑫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佳鑫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镇江佳鑫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佳鑫精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非法占用的8124平方米土地,没收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17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缴纳罚款人民币16248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2337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情况有变,现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