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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06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尹兆俊,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文旭华,女,汉族,1963年1月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旭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