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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与鲍普洋、金爱菊、卢庆满、刘滨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鲍普洋,金爱菊,卢庆满,刘滨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6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吕周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鲍普洋,男,1963年5月1日出生。被告金爱菊,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卢庆满,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刘滨芝,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鲍普洋、金爱菊、卢庆满、刘滨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自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