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与唐少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唐少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娟,女。被告:唐少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少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