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米某某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米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99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无业,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米某某已协商解决,故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贾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