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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83号潘建辉与杨克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辉,杨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辉,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丽湖花园富阁613A,身份证号:432302197001131911。被执行人杨克勤,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东村东路仔南21号,身份证号:4405271974091815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益仲裁字(2014)第01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克勤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建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仲裁费10000元、执行费750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克勤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