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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山因与被申请人李明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山,又名李社保,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玉山因与被申请人李明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剥夺当事人诉权,程序违法;两审判决认定李明胜让出土地、以及土地互换的原因、用途,我因挖墙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错误;因造成我常年、多次上访,要求赔偿损失,有充分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李玉山与李明胜互换各自的承包地后已经实际履行了换地协议的主要内容,该行为及土地权属已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确认。李玉山未在互换后的土地里建宅或耕种,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土地经营损失的事实,均有两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认证、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李玉山并没有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及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情形,故并无错误。综上,李玉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