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419号原告:聂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