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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419号原告:聂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