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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利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大科技园A2楼708、705室。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堂,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华,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利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堂,被上诉人王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天津百思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晓萱速 录 员  卢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