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全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