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顾育生与姚俊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育生,姚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顾育生,居民。被执行人姚俊娥,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