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冬山与陈秀云、李俊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冬山,陈秀云,李俊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许冬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俊晓,男,汉族。许冬山与陈秀云、李俊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75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1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秀云、李俊晓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茹 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