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季泽良与岳玉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泽良,岳玉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季泽良。委托代理人周明强,延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玉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负责人张鹏昊,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强,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泽良诉被告岳玉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泽良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