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云志等32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志,刘学军,于凤仙,刘向杰,代荣,钱金锁,王会敏,刘金发,钱振元,钱翠,刘向前,肖永琴,刘晓京,刘学亮,韩荣,李云刚,刘路,刘学旺,高学剑,王健,李学东,宁培国,常秀龙,刘三焕,吴爱民,刘云,张清桂,刘梅,XX,吴瑞芳,李桂年,刘桂荣,诉请确认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62号起诉人李云志,男。起诉人刘学军,男。起诉人于凤仙,女。起诉人刘向杰,女。起诉人代荣,女。起诉人钱金锁,男。起诉人王会敏,女。起诉人刘金发,男。起诉人钱振元,男。起诉人钱翠,女。起诉人刘向前,男。起诉人肖永琴,女。起诉人刘晓京,女。起诉人刘学亮,男。起诉人韩荣,女。起诉人李云刚,男。起诉人刘路,男。起诉人刘学旺,男。起诉人高学剑,男。起诉人王健,男。起诉人李学东,男。起诉人宁培国,男。起诉人常秀龙,女。起诉人刘三焕,女。起诉人吴爱民,女。起诉人刘云,男。起诉人张清桂,女。起诉人刘梅,女。起诉人XX,女。起诉人吴瑞芳,女。起诉人李桂年,男。起诉人刘桂荣,女。起诉人诉请确认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4月11日批准实施的征用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回族乡骆驼房子村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确认该违法征地行为的批准文件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云志等上述32名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