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州奥益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颐和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张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奥益光学有限公司,深圳颐和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张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益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志恒。被执行人深圳颐和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被执行人张勇军,男。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益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颐和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张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颐和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张勇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493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