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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龚建华、胡义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龚建华,胡义花,胡虞平,XX琴,龚圣炎,屈小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8号机密程度主送:抄报:抄送:拟办单位:民二庭拟稿人:黄小娟拟办日期:2015年8月20日审核人:同意印发。杜辉明。2015/8/20领导签发:(共印4份)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年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龚建华,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胡义花,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胡虞平,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XX琴,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龚圣炎,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屈小连,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龚建华、胡义花、胡虞平、XX琴、龚圣炎、屈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龚建华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龚建华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