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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诉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张计荣、张计亚与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计荣,张计亚,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保字第00114号申请人张计荣。申请人张计亚。被申请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五大桥1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周茂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计荣、张计亚与被申请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计荣、张计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泗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皖L×××××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刘跃兵、张计荣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北京路18号盛世年华8#-3-402室房产一处;四、申请人张计荣向本院提交50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177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