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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居美平与郑振贤、郑衍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美平,郑振贤,郑衍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50号原告:居美平,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居新志,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郑振贤,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衍慈,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居美平与被告郑振贤、郑衍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居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居美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