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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鸿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艳凤。被告郭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