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鸿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艳凤。被告郭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鸿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