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04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魏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