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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兴华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68号罪犯俞兴华,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余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兴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先后2次裁定,共计减刑4年4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八年八个月。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警官赵鑫、楼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俞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俞兴华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兴华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俞兴华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俞兴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兴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兴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