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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燕坊镇金坂村。法定代表人:杨军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斌,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陶鼎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关键事实无法查清。2015年8月13日,被告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经审查,不违反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由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童懿华审 判 员  赵 洋人民陪审员  徐德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