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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7号原告:冷某,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