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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与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金海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俊,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与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陈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陈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翠湖四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45栋201、202、203、303、403、503、802、1303、1403、1502、1503、1504、46栋302、801、901、902、1001、1101、1301、1401、47栋206、207、304、604、1002、1101、1105、1307、1801、1804、1805、48栋601、1301、1601、1701、1801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