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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18号原告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巷5-3-3#,组织机构代码75009170-6。法定代表人刘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鹏,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浩,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本院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重庆华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