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葛伟与祝贺孙晓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祝贺,孙晓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905号原告葛伟。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贺。被告孙晓嫩。原告葛伟与被告祝贺、孙晓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伟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贺、孙晓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10日,二被告以给孙晓嫩的弟弟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同意给付利息6000元,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具体偿付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标准承担利息。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二被告以为被告孙晓嫩的弟弟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约定利息6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具体偿付期限。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葛伟与被告祝贺、孙晓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此款经原告催要后,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利息一节,因原告与二被告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数额,且该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贺、孙晓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伟借款及利息共计56000元,并自2015年7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6000元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