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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洪月与汪海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月,汪海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汪洪月。被告:汪海边。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月诉被告汪海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洪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汪洪月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