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洪月与汪海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月,汪海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汪洪月。被告:汪海边。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月诉被告汪海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洪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汪洪月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