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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秋凤与赖燕彪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秋凤,赖燕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秋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赖军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赖燕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丽春,女,汉族。追加被执行人熊丽春,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邹秋凤申请执行赖燕彪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秋凤向本院申请追加熊丽春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邹秋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秋凤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邹秋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执行人邹秋凤负担。审判长  黄淑玲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刘伟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