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老林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云阳县水口镇老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廷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邬松,系该村委会主任。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祖荣,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组村民,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组村民,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水口镇老林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第二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阳县水口镇老林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云阳县黄石镇中湾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