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辽宁省盘锦市人,户籍地盘锦市,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对罗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庭后被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均明确表示对罗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继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赵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监护人罗明及诉讼代理人李红军、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房晓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姚春玲到庭参加诉讼。庭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经其监护人罗明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23时40分醉酒驾驶吉COX3**号小型轿车沿紫气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山大街交汇环岛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环岛,造成车辆损坏,环岛设施破损,被告人赵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无责任。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员指纹卡、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光盘一张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因赵某某与附带民事原告人等案发当天一起在石岭镇吃饭喝酒,饭后到四平唱歌。在回石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在吃饭时喝酒的事实,附带民事原告人是认同和明知的,而且赵某某是为了大家能够回到石岭才驾驶的,是为了大家利益驾驶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附带民事原告人对此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发生事故后赵某某在自己住院的情况下,分别给罗某某、刘某某7000元、5000元医疗费,之后一直在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协商赔偿事宜,一直表示尽最大努力赔偿。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予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吉COX3**号小型轿车,沿紫气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山大街交汇环岛处,由于操作不当撞上环岛,造成车辆损坏、环岛设施破损,被告人赵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无责任。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指纹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证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到李某某报案及决定对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时间与地点、勘查时间、道路基本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初步判断现场受伤4人。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及当前状态等情况。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涉案肇事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保险终止日期、机动车状态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7、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记录、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9日23时40分,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案称:一辆吉COX3**号轿车撞上紫气大路与东山大街环岛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驾驶员及乘客受伤。接到报案后,该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当时,伤者已被120送往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民警在对现场勘查完毕后,立即赶到了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伤者伤情,医生正在紧急治疗。经查:吉COX3**驾驶人为赵某某,该人有饮酒后驾驶车辆嫌疑。办案民警于30日0时对当事人的血液进行了采集,并于12月2日将血液送到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理化检验。根据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意见,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7日对赵某某危险驾驶立案侦查,由于赵某某病情需要在医院治疗,故对赵某某取保候审。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吉COX3**号轿车灯光系统、制动系统无法启动、无法检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明:吉COX3**号现代轿车,车身颜色为黑色,该车现停放于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院内,现对该车进行常规痕迹检验。该车前保险杠脱落破损,两翼子板向内弯曲变形,前风挡玻璃破损,前机器盖板弯曲变形。其他未见明显痕迹。结论:上述痕迹系吉COX3**号轿车在运动中撞上路中环岛所致。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14)0766号、0767号、0768号、0769号理化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从送检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3.0mg/100ml。从送检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从送检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从送检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62.1mg/100ml。罗某某亲属、刘某某亲属、赵某某亲属及李某某分别签收上述理化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四(公)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法)交鉴字第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伤者罗某某头部及右下肢损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被害人罗某某亲属已代收该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四(公)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法)交鉴字第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证明:伤者刘某某头部及胸部损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6个月后可重新鉴定,不排除重伤一级。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已代收该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无责任。赵某某、罗某某亲属、刘某某亲属及李某某分别签收该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知赵某某,吉COX3**号轿车2014年11月30日进入车场,全部责任,法院未保全,解除扣留。交通事故诉前产保全告知书存根。证明:交警部门告知罗某某、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内容。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9日23时40分,其乘坐赵某某驾驶的轿车和朋友罗某某、一刘姓朋友在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与东山大街环岛处发生事故。他坐副驾驶位置,赵某某驾驶车辆,罗某某坐在赵某某后面,姓刘的坐在副驾驶后面。他们四人先在石岭镇一起吃饭,赵某某是否饮酒他没有注意,他喝了三瓶啤酒。之后他们到四平市唱歌,返回石岭镇途中,赵某某驾驶轿车撞上路中环岛。他报案并找到救护车,协助医护人员把三人抬到救护车内。到医院后,把那三人安顿好认为没有他什么事就走了。他接到事故大队电话说找他了解情况,他从石岭镇打车到事故大队。事故发生时没有其他交通情况。17、证人孙某某证言:2014年11月29日晚,她丈夫赵某某在石岭镇的浴池工作时接到电话说朋友找他吃饭就去了。大约23时她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四平市、一会就回去。30日0时多,她接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电话,说赵某某驾驶吉COX3**号轿车肇事受伤了。这车是她家的轿车,行驶证是她的名。她知道罗某某、张超找赵某某吃饭,轿车放在离她家200米远的车库里,赵某某什么时间驾驶车辆离开家去吃饭的她不知道。她愿意为赵某某担保,保证赵某某随叫随到,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18、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9日23时40分,他驾驶自家吉COX3**号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与东山大街交汇的环岛处发生事故受伤,当时车内有罗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事故当天16时多,他先接到朋友张超电话、随后又接到罗某某电话,都说要一起喝酒,之后刘某某也来了,他们四人在石岭镇一起喝酒。酒后,大家要到四平市区玩,刘某某把自己的面包车放在他家,刘某某驾驶吉COX3**号轿车上四平市。从四平市回石岭镇时,他记得开始是刘某某驾车,途中刘某某要下车方便,停车后他驾车就撞上环岛,之后的事故情况他就记不清了。他驾车速度多少不记得。当时晴天,干柏油路面。事故发生前他们都喝酒了,喝多少记不住了。他酒后驾车,当时以为没有事,看见那环岛来不及了就撞上了。李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罗某某和刘某某坐在后面。他收到了酒精检测报告,他是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56.7mg/100ml。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赵某某供认其酒后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某、刘某某重伤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证言相吻合,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记录、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诉前产保全告知书存根等书证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两名被害人重伤,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