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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西安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被告青岛某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本案所涉建设施工合同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均不在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并不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将本案移送第一被告住所地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青岛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答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