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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光亮、邓艳霞计生行政征收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宁行执字第92号周光亮、邓艳霞:你与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宁行审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对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水计生征字(2015年)第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社会抚养费8538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你(单位)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一、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必须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措施有:查封、扣押、变卖财产,冻结、扣划存款,拘传被执行人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对被执行人人身、住所及财产所在地进行搜查。三、办公地点:行政庭设法院办公楼四楼412室办公室电话:0739—483627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