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关贵与安成万、凌继光、刘孝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关贵,安成万,凌继光,刘孝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关贵,男,生于1940年10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岚水(系李关贵之子),男,生于1977年2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成万,男,生于1955年3月16日,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继光,男,生于1945年11月24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孝刚,男,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再审申请人李关贵因与被申请人安成万、凌继光、刘孝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关贵申请再审称:1、李关贵在1958年大跃进修水库时放炮炸瞎双眼,生活无法处理,妻子胡腾秀患精神病,夫妻二人属一级残疾,是生产队的特困户。1984年自己的破草房倒塌,当时角奎镇大河村和生产队两级组织决定将生产队所有的瓦厂房和房屋占地一百三十平方米的面积给了李关贵长期使用和居住。有原生产队队长张天秀、大队支部书记刘贵安、五十多名社员和现社长及村委会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李关贵的住房和建房基地属李关贵所有,并且现大河村委会和桥边社两级组织都确认的事实和权属问题。所以,李关贵现居住房和修建基地的所有权是全大河村、桥边社众所周知和原生产队、现桥边社及大河村都一直认可的几十年的历史事实。可一、二审不认可这一事实违反法律规定。2、李关贵在1993年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一、二审不认可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分配和确认,不保护李关贵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说“李关贵的住房和蔬菜地建房基地权属不清,不予处理”,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3、李关贵居住的瓦厂房和在自己的蔬菜地里盖的三小间简易房及现建房基地都是李关贵和大河村桥边社的。乡农机站无权出售给被申请人,更何况大河公社并没有向任何人出售该房、该地,原大河公社农机站站长童天民的证实,充分证明了大河公社农机站建站的四至界线和土地情况,并明确了锻工房是向生产队借用的,完工后退还,所以李关贵的住房和地都不是大河公社农机站的。4、大河公社是当时的一个乡镇,当时叫公社,是大河公社建农机站,新场乡本来就没有建过农机站,更不会新场乡建到大河乡。一审被告公然伪造了新场乡《房屋买卖契约》来欺骗法院,一审采信假证据,把大河乡农机站错误的认定为本来没有的“新场乡农机站”,将大河乡桥边社及李关贵的房和地出售给了被告,认定事实仍然错误,裁定错误。5、李关贵办理的建房手续是真实、齐全的,不是假的。是因李关贵家境贫困向房建部门交不起建房保证金而被强行扣押准建手续,并且全桥边社未交保证金的所有灾后重建房都扣押了准建手续。6、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住房和地是他们的,而李关贵有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桥边社、大河村委会、大河乡农机站的各种证据和《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于李关贵居住的铁炉房的权属,已经彝良县人民法院(1995)彝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1995)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即“一、被告李关贵于1995年7月30日前搬出侵占的铁炉房内,将铁炉房返还给刘安友、安成万、杨光华、何先树”。但对于本案争议的三间简易房,彝良县人民法院(1995)彝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李关贵于1995年7月30日以前将在原新场乡农机站院坝内搭建的三间简易房屋拆除,将宅基地返还给刘安友、安成万、杨光华、何先树使用”,该项判决已经(1995)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并改判驳回了原告刘安友、安成万、杨光华、何先树的该项诉讼请求。现李关贵不能针对争议的三间简易房屋提交相关的权属证明,被申请人原要求返还的诉请在1995年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由此,争议的三间简易房的权属不清。对于房屋权属的确认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一、二审认为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而驳回李关贵的起诉是恰当的。综上,李关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关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国全审判员 颜九华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