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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廖爱月与陈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月,陈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廖爱月,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宋娥,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月与被告陈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爱月于2015年8月20日以欲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爱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爱月负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宁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