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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唐某,女。委托代理人易强。被告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芷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