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恩光、傅功平与傅功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恩光,傅功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洁,宁海县西店恒茂塑料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汪恩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傅功平。委托代理人:洪玲飞。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木。委托代理人:徐路宁。被告:陈洁。委托代理人:洪玲飞。被告:宁海县西店恒茂塑料厂。经营者:崔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傅功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洁、宁海县西店恒茂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恩光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审 判 员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