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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冯亚云,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赵艳芳,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亚云,被告赵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出具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29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动辄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受伤。2014年2月13日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3月19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也未再联系,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10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29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105000元。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2月13日分居至今。2014年3月1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分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原告曾怀孕流产。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婚后感情尚可,但双方并未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导致分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满一年;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却拒不到庭参加调解,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105000元,原告拒绝返还,本院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原告曾怀孕流产的事实,酌情确定由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告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赵某某彩礼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15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显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人民陪审员  于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