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雪燕与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雪燕,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林雪燕,无业。被执行人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聪,职务不明。申请执行人林雪燕与被执行人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舟定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雪燕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统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5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