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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月贵与孙建华、李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01号原告田月贵,女,1970年4月19日生。被告孙建华,男,1974年1月3日生。被告李建堂,男,1972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月贵与被告孙建华、李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月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月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田月贵负担。审 判 长  胡大庆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