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月贵与孙建华、李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01号原告田月贵,女,1970年4月19日生。被告孙建华,男,1974年1月3日生。被告李建堂,男,1972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月贵与被告孙建华、李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月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月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田月贵负担。审 判 长 胡大庆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