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玉栢与孙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栢,孙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栢,男,197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30921197007200255现住勃利县新华街八委。被执行人孙永明,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龙佳电力公司经理,身份证号230902196203050318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阳光住宅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杨玉栢与被执行人孙永明(2015)茄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1585.00元,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