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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李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李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峰,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新港工业园神州南路。委托代理人刘新旺、赵宜,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胜,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官寺村官寺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