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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正三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正三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胡闰衡,陈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浙江正三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法定代表人胡闰衡。被执行人胡闰衡,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丫,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三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胡闰衡、陈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闰衡在浙江正三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500万元,占50%)。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4900元及执行费5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6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