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颖利与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颖利,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徐颖利,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颖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名下账户存款238,99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徐颖利人民币23,558.00元,交纳执行费343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