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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波,许亮,姜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91-3号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永波被申请人许亮被申请人姜晓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广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许亮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亮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2万元(现有存款30.93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世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