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 2015)执字1614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志训,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天桥屯村。我院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训银行账户存款86326、63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永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