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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喻云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云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菊姣,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喻云喜。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云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