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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韩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常战与被告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常战,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韩小字第1号原告段常战,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遂章,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麦臣,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常战与被告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常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段常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常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常战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冬 来自